“以前在递交国家赔偿申请后没有凭证这一说。”应松年把《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给记者念了一遍,“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出具凭证表明说你送的材料我已经收到了。你既然收到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你的法律义务。”应松年接着将这一条规定的另外两项内容逐字念完: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应松年有过这样的亲身体验:行政诉讼,你找去了,人家不理你,也不给你凭证,你去找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说你有没有证明啊,你得去找不理你的机关去要啊。你跑到那里去要呢,人家不出证明,来回踢皮球。
“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没办法。”应松年说,“这回规定要给凭证,能够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老百姓来说就很明确,体现了程序正义。”
第九条写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规定内容。
上述规定对程序中时限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应松年看来,这即是对那些有权作出赔偿立案决定的机关进行了约束——必须在法定期限履行义务,不能遥遥无期地延长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