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无罪或者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审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一审法院和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而根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这种情形下按照后置吸收原则,赔偿义务机关就只能是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第2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3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申请的决定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的决定,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协商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决定赔偿的,可以和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这样使得国家赔偿程序更合理,具有人性化,也有利于赔偿的顺利实现。
第24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要注意区别刑事赔偿的救济方式和行政赔偿的救济方式的不同之处。
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2、23、24、25条都是对赔偿程序的具体规定。1.刑事赔偿的提出、决定期限与行政赔偿程序一样,不同和之处在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的处理不服而如何救济。行政赔偿的救济是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救济是: ①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首先进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接着进入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②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首先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次是复议机关复议程序,最终是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两者区别主要是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
以前规定的是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现在是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第27、28、29条分别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方式、处理期限、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赔偿决定的作出及效力。这些都属于记忆性问题。如果出题的的话会对这几条进行综合性考查。
第30条是新增加条款,规定了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内容为:“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