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揽物的所有权,该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承揽人对承揽物的交付。承揽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
交付的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定作人自提,一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
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