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代理人刘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被告员工李某的介绍与被告建立工作联系,并为被告的“小灵通”手机系列产品在贵州铜仁地区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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