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是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如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给甲,而乙是最终用户则被保险人违反了该项义务。
(2)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合同期限按期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自燃险。若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不积极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地投保机动车辆的损失险等,或其他保险人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动员投保人易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等,被保险人不予阻止,投保人亦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若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偿还了被保险人的贷款,则投保人可不受此限制,可任意向保证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上述险种。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实践中,被保险人往往因投保人已经投保了保证保险合同,认为自己的贷款风险已经转嫁至保险人,出了险后可由保险人予以赔偿,与己无关,而不积极及时向投保人催收贷款,错过了催收贷款的大好时机,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违背了诚信原则。相反,保险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积极向投保人催讨逾期贷款,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向投保人直接催收逾期贷款,或起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减少损失,降低保证保险的风险。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以使保险人及时行使追偿权和理赔,如果属刑事案件的,涉及到犯罪的,被保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侦破此案(此时保险人也可以在获知保险事故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这里得到了最有力的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