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之中,诉讼保全责任险已经在云南、深圳、天津及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角色作用。
2012年,云南省保监局同意诚泰保险在云南试点两年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截至2013年12月份,诚泰保险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共向社会提供了 2.3 亿元的保险保障,实现了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获得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肯定。
2013年,深圳龙岗法院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龙岗区法院认可此种担保方式并据此作出裁定。
2014年10月,天津二中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在立案后,要求尽快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以防其知道诉讼信息后转移财产。在得知保全需按比例提供保证金后,原告表示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相应资金,后提出另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天津二中院在严格依法审查了保险相关手续以后,对以保险形式提供的担保予以认可,顺利采取了保全措施,此举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欢迎。
2015年 3 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高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康为民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