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银行善良管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合理界定,而不应无限扩张。判断银行是否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的客观标准应当是:是否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对规定的审查事项、用通常的技术手段、以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以充分谨慎的态度对票据履行了审查、鉴别之责。善良管理是一个主观概念,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仍难判断银行是否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依照以上标准,银行对票据的审查:
(1)在程序上要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各专业银行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
(2)审查的事项应符合票据法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指标。根据《票据法》及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程,银行对票据的审查识别限于形式审查,审查项目相对固定,如必记事项是否填全,背书是否连续,出票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墨迹颜色是否合规、字迹是否清晰、身份证件是否齐全真实等,而不能任意增加审查项目。在本案审理中,有观点认为:支票变造文字“肆万玖仟肆佰元”和“工资费用”的字体和笔迹与支票签发上时间单位名称等文字明显不同,银行未能质疑和把关,属于疏忽。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一是尽管我国法律不承认空白支票,但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之规定,支票上的X额等事项是可以授权补记的,这为现实交易中大量存在“一票两字”的情形提供了合法基础,且法律和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程均未要求支票上的字体或字迹同一,也即字体、字迹的同一不属于支票形式审查的内容。本案二审判决认为,支票不得涂改,错写应当作废重填,而案外持票人两次持变造支票向银行提示兑付的支票为同一号码,经办的银行工作人员亦为同一人,银行工作人员未能根据第一次号码发现第二次兑付的支票属于变造,亦属过失。这种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记住票据号码的要求显属牵强。因为支票因错填作废的情形时常发生,而利用恶意变造的情形只是偶尔发生,故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义务记住大量作废支票的号码以防范其二次再用;且银行工作人员时常调整和变动,两次经办业务的不一定是同一人,而设立登记制度则提升了银行防范义务的等级,故对票据号码的审查也不能作为正常业务情况下形式审查的事项。
(3)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应达到通常要求。或借助仪器或肉眼直接观察,在未作科技设备鉴定的情况下,用肉眼直接观察亦属尽善良义务的正常方式和手段。当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票据的识别,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凭肉眼观察。
(5)审查票据的谨慎应高于社会上普通人注意程度。银行对票据交易安全负有管理之责,其在审查票据时应尽最大善意,高度警觉和充分防范票据的变造和伪造。
如果银行对票据的审查达到了以上标准,则可认定银行尽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如果因技术上的原因或正常识别能力的限制,即使在客观上“未能识别出”票据的变造而不当付款,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银行未尽管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
以上分析水到渠成的引出一个新的结论:合理界定付款银行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应将其“重大过失”的责任应建立在“应当发现”而因疏忽“未能识别出”的客观基础上,未能识别出票据的变造不能直接作为付款银行重大过失的责任依据,也即构成重大过失的前提理所当然地应排除付款人自身无法识别出的情形。现代科学技术的畸形应用使得票据变造技术精良,以致常人在正常光线下用肉眼无法正确识别出票据变造的瑕疵,而须在紫外线光下或借助其它技术手段才能鉴别。我们不能苛求银行所尽善良管理的义务建立在借助现代科学仪器识别的基础上,像使用验钞机鉴别假币那样来鉴定票据的真伪。因为票据的鉴定与钞票识别的技术难度不一样:钞票是采用特种材料、高新技术由中央银行统一印制的,可借助事先编制统一的技术识别程序来鉴别,而票据虽然样式统一,但有的票据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人民银行分行制作且由出票人填写,难于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如果苛求银行承担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防范义务明显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义务范围,对银行不公平。至少在法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按这种技术标准要求确定银行承担此类义务。在当前商业银行通行的形式审查和肉眼识别方式下,我们只能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专业工作水平和肉眼观察的方式来尽善良管理的义务。“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银行虽然应有较高谨慎义务和识别能力,但不能在超出银行工作人员正常生理机能的情况下提升其善良管理的义务等级。其对票据伪造、变造的识别只能以普通人的正常目光为基础,从票据的形式上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如果某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为普通人凭借肉眼观察无法发现和识别,而需依赖科学设备和仪器才能做出判断,则超出了银行“应当发现”的范畴,则不能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失。
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X融服务功能的扩展,银行也应当针对恶意骗取增多狡诈的情势,完善票据审查事项的管理规章,加大票据识别的科技含量和力度,不断提高票据的防伪鉴别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但在银行内部作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统一规定之前,尚不能随意提升银行善良管理的义务等级,把未来的理想防范措施直接作为判断银行过错程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