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 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除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外,当事人的迟延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大前提,因此,根据 107条规定在合同被解除之前,也即合同仍有效存在的时候,因为违约事由的存在,违约方就已经负有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在违约之后行使解除权之前已经存在的。
2、合同解除消灭的是合同的履行,意图恢复到双方缔约合同前的最初状态,区别于合同自始无效的概念。合同解除的是双方的原定给付义务,因此当事人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灭。
3、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为是原来合同债权的继续,虽然原债权和债务因解除而消灭,但既然合同解除权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那么请求权就相当于合同中的救济性权利义务,是为辅助这一救济机制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不应当死板地将其与有效的合同捆绑在一起,故而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