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接触时,对于双方的财产损失成因、情况、诉辩请求进行大致了解,做到案件总体轮廓清晰。具体到此案,就是明确树木砸损房屋的事实、房屋及房屋内部物品等财产的受损情况、房屋的可修复性及修复的大致费用等等。为下一步的调解作好铺垫。
二、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包括双方争辩的事实及心理情况,开始边询问调解边梳理调解思路。具体到此案,就是具体问房屋毁损的程度,并对双方可接受的调解底线进行询问梳理。
三、对于重点问题,可能对双方调解起到重大影响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作“背靠背”的了解与调解。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为了对双方进行调解找到回旋的空间。具体到此案,就是孙某的20000元赔偿请求的根据在哪儿,给出明细。根据明细这个款项要求进行分析。经过分析,此案中,若全部按照孙某所列,其损失也不超过8000元。因为很多损失项目根本无从考究,而且价值计算偏高,比如台灯一只100元;棉胎6条600元等等。那么此案孙某索要偏高的原因在于,她认为我房屋本来好好的,过错不在我,自己多要一点,留有余地和对方砍价。对于孙某要做的就是让其明白其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并作心理疏导。而对于盛某、吴某,工作重点则在于房屋是否已构成危房及人道主义方面的疏导:如果你的房子被砸成那个样子,你会作何感想?争取将双方争议靠拢,尽量在这个阶段就调解结束。但是此案在这个阶段没有调解结案。
五、注意发掘可调点,并且以公正、公平之心来调解。具体到此案,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修复并给予1000元的协定,且在调解过程中一旦提到这一点,就会引起孙某激动,导致局面僵化,承办法官在调解时并不希望再走这条路,如果此案按照这个被废弃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即便双方同意,也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于双方、于社会都不利。因为农村房屋的修复在现实中没有参考标准,而双方关于修复的标准又分歧过大。如果草率地给他们制作了调解手续,案结了,可事不能了,不能彻底平息纠纷。事实证明,在我们通过这条路进行调解以后确实出现了问题(孙某不让修房,后来又进行了疏解,才最终结束)。可是在我们将所有的利害关系分析完毕,所有的可行性方案都尝试过以后,这条路是唯一可供选择的、双方可能接受的方案。此案最终也是在此方案上达成调解,双方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