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东莞的成先生状告王先生,要求后者偿还16万元借款。案子立案后,法官几经周折才联系上成先生,成先生对案情不慌不忙,连改了电话号码也不通知法院,而被告王先生的电话更是过期了。
成先生不紧不慢的理由好像很充分:他当初借款给王先生后,让王拿出自己的一处房子作为担保,房产证原件到了成先生手里。“这房子远远超过16万元,房产证原件也在我手里,把钱追回来肯定没问题。”成先生心中十分踏实。
法官辗转联系上成先生,一番简单解释后,成先生心里凉了半截:仅持有欠债人房产证原件,并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抵押关系。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挂失房产证等方式重新办理房产证并转移房产。随后,成先生赶紧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先生该处房子。
法院从房管部门查询显示,王先生果然申请了房产证挂失,房管部门正准备登报公告后重新出具新房产证。
法院认为,一旦王先生拿到新房产证,完全可以在成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转让这套房子,而成先生这笔钱到时能否收回来,就很成问题了。法院随后果断查封,阻止了王先生“暗渡陈仓”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转让、抵押等,要以在物权机关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对此存在误解,以为双方书面约定作为担保即可,或者只要收走了借款人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就算担保成功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说,其实这种做法是无效的。
法官说,一旦借款人转移财产,很可能会出现打赢官司却拿不回钱的情形。即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报纸、网站上对相关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一般人也往往不会注意到。本案正是这种情况。
法官建议,在经济交往中,涉及不动产抵押、担保的,一定要及时到房管局、土地局等有关物权机关进行物权登记,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