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的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是指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四十条对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侵权责任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基本明确了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侵害来源为标准,校园人身损害可以分为来自教育机构的侵害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侵害,本文分别就这两类侵害案件,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就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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