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违约角度讲,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是违反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第三人侵害侵权情况下造成的债务人违约,作为违约责任,只能由违反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
在实务中,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时常交织在一起,不能只是简单地处理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考虑违约赔偿的因素。在某些场合,第三人因侵害债权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则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若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又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所以,对于两者应妥善处理。
1.侵害债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或者债务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第三人应当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换言之,此时的第三人侵害行为得成为履行不能时的一个免责理由。
2.侵害债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应继续履行债务。第三人就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确定各自的份额。当然,在确定各自份额时,应以各自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责任数额为依据。
4.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他损失,由第三人赔偿。债务人不能继续履行的,对于全部损失,依各自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确定各自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