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适格原告是指在案件中能够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的当事人,只有适格的原告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原告,法院将视不同情况裁定驳回起诉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作为共同原告。因此,原告是否适格是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权利人在提起此项诉讼前,应注意审查自己是否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是否为适格原告。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为作品片头和片尾署有的出品人和联合摄制者,如果没有出品人的署名,则只以联合摄制者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独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其本身即为影视作品的联合摄制者之一,并且取得了其他联合摄制者的相关授权,独家取得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另一种为从全部联合摄制者处取得授权,获得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第一种方式中,如果作为联合摄制者之一的原告并没有取得其他摄制方的授权即提起侵权之诉,就属于不适格的原告。
在北京某影视公司起诉某网站经营者侵犯其对电视剧作品《大宋提刑官》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该剧片尾显示联合摄制者为影视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共三家单位,原告为证明其为该案适格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甲公司、乙公司出具的转让著作权声明,两单位分别将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法院认为,影视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是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的著作权人,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具的版权转让声明,影视公司自授权之日起独家享有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为该案的适格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种方式中,如果从部分联合摄制者中取得授权,但并没有获得全部联合摄制者的授权即提起侵权之诉,也属于不适格的原告。
在广东某公司起诉北京某网络公司侵犯其对电视剧《贞观长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该剧出品单位署名为峨眉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和锦绣江山公司,峨眉电影制片厂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转让给锦绣江山公司,锦绣江山公司后又将其享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广东公司,广东公司认为其已取得电视剧《贞观长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电视剧《贞观长歌》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应由峨眉电影制片厂、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和锦绣江山公司共同享有,广东公司通过锦绣江山公司授权获得的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自始至终未得到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的认可,故其无权在本案中就电视剧《贞观长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权利,作出驳回广东公司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