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共同危险行为是共同过错的一种形式,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出现了许多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但我国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还没有完备的立法,对公民普遍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全面的。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共同危险行为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比较,阐述了在司法实务中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其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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