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甲和乙彼此是邻居,经营相同的业务:开餐馆。但是,甲经营生意很有头脑,生意火爆。乙经营生意冷冷清清还亏损很多钱财,经过考虑决定改成卖花圈。乙见甲生意越来越好,便将花圈样品摆放在甲的餐馆和自己相邻的边,干扰甲的生意。甲看见后用席子对花圈样品进行遮挡,乙又将花圈架高。甲又继续遮挡,乙则将花圈挂在房檐上,致使甲的生意越来越难做到最后出现受损情形。甲只好起诉。乙坚持说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到甲某的权利,不承担责任[]。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乙的行为看似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因为摆放花圈样品于店门前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但是,在道德上讲,乙就存在破坏甲经营的心思,只是拐了一个弯,变相的以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去侵害甲,是违法行为,所以乙需要对甲承担责任。
原本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道德层面的内容,但是当行为人故意施害于他人,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则行为存在违法性,属不正当行为。[]民律第一次草案(即大清民律草案)第947条规定:“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故意加损害于他人者视为第945条之加害人。”方法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故而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他人的行为属违法,将此种表现形式用以规范人们,不仅是对法定利益侵犯说的填补,客体的受保护范围和权利以外的利益得以扩大,同时也是法律发展路程中的进步,与社会公德联系,顺应社会道德价值变迁的时代,做到与时俱进。
对于违法性的研究应如何认定?史尚宽认为狭义的违法,是指违反禁止或命令的规定,广义的违法性则包括了形式的违法侵害和实质的违法性侵害。王泽鉴教授从结果不法说与行为不法分析说讨论违法性的认识。[]例如甲为报复将乙的裸照上传网上,使得乙在生活和工作中遭受来自精神方面的压力的情形,按照结果不法说,应当先肯定甲的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再从主观上认定甲是否故意或过失。而依行为不法说,则先判定甲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还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有无违反应注意的义务。德国学说上争论比较激烈的案例是甲制造的汽车流入市场后,乙购买使用过后,汽车出现问题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时,对于甲的侵害行为的违法性怎么去认定呢?假设甲制造汽车过程中不存在缺陷,即按行为不法说而言,甲的侵害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从结果不法说来看,就很难去断定了,我认为,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讲,结果不法说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保护客体的产物之一,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充,即使甲制造过程中没有违法,但仍应就产品质量负有提醒注意的义务。违法性存在的例外是违法阻却事由,既不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