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作出如下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 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 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概念可以参考上述刑事法律规定予以认定。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避险过当”,不要求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水平。 根据法律规定,在紧急避险情形之下,如果险情是因人为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应当向引起险情的人主张索赔,即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侵权责任,避险 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险情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救济,则 视具体案情,可以由紧急避险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在避险过当情形之下,避险人应当就其避险行为,在行为造成的不应有的 损害限度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