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同点:无因管理是管理本人事务的行为,代理行为也是管理本人事务的行为;都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都是行为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2)、不同点:首先,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是效果意思,无需表示出来。因此无因管理性质上并不确定。倘若管理人将意思表示出来,该管理行为应属于法律行为,否则属于事实行为。多数情况下是后者。其次无因管理具有事件上的紧急性,否则无利益上的得丧,也就不需要无因管理。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区别,但关系并非明显。5
(3)、二者的关系。学生认为无因管理倘作为法律行为即意思披露的无因管理,则应纳入无权代理的范畴。因为此时若本人追认,则发生委托代理的性质6究其原因是因为,无因管理限定了为本人的利益,而无权代理并没有此目的性的要求,如此看来无权代理在范围上是可以容纳无因管理的。在无因管理缺乏意思披露的时候,属于事实行为,于无权代理的性质判别殊为明显。在此仅讨论前一种情况。
总之,无因管理作为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由于目的性的彰显及其社会价值的特殊取向,自然具有不同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性或者适法性。正如康德所言“一个人的意志所以好,并不是因为从他而来的后果好,也不是因为他能达到所追求的目的,而是因为他本来是好的,即志向好。”7具体而言,就是本人有为承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