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作为加害人的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关于受害人的故意,应注意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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