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一般的规定。除此之外,出于对某类高度危险作业进行专业性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国家往往制定并颁布了对其进行规范的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等。因此,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中,这些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等不与民法通则相冲突的规定,应当注重加以运用。就专门性法律而言,它们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加以处理。对于民法通则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对受害人的权益加以保护。
2?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有时会与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发生竞合。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特征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的特征时,应当允许受害人选择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规定亦或其他类型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提起诉讼。但受害人只能选择一个更有利的诉因提起一个诉讼,而不能分别或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比如,建筑施工单位在高层楼房施工时,顶层脚手架坠落致人损害,受害人就可以选择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或《民法通则》第
6条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