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度危险作业是对周围环境能造成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是指按现有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因此,即使人们以极其谨慎的态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些风险仍有很大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方面的损害。“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危险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发生事故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其特点在于高度危险危及的并非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一定范围内一切人和财产的安全。
2?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是不特定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但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因为《民法通则》第
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因而,对于七个基本类别以外的高度危险作业,同样会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问题。
3?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