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昆明动物园表演场地被封锁,表演队也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咬死瑞欣的老虎身长两米多,已被关进了一间矮小的笼子里面,爪子上还沾着一些皮肤与血迹。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说,咬人老虎以后可能不再出来表演。
记者昨日上午从昆明动物园获悉,该园自两三年前开展“与老虎照相”业务,至今年2月22日下午这一惨剧发生之前,未曾有人与老虎合影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游人与老虎合影的收费项目同时停止。
动物园一名负责人许晓波称,动物园将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据了解,昆明市安监局和市领导已经参与了事件的调查。至于动物园是否会对受害女骇的家属进行赔偿,要等事件调查结果。针对“老虎照相,一分钟快照,每张15元;自带相机每张5元”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一位工作人员称,他无法回答。同时表示表演队不是动物园的部门。
目击者告诉记者,他们观看的是下午一点半到两点的演出,表演时共有6只老虎,但与人照相的只有一只,是被拴在铁架子上的。这个表演队名叫“五华区动物表演队”,是昆明动物园的合作单位。事发后,表演队已经暂停了所有表演节目。
在叹息之余,很多网友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大多认为“公元拜金”和“父母的无知”导致了孩子丧命。更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不要认为人人都是武松。”一位网友认为:“老虎和小女骇都是无辜的,老虎为了帮公园赚钱和取悦游客,要一个一个地陪游客照相、忍受一次又一次的强光刺激,就是作为一个人的忍耐都会有极限的……”
前日,死者小瑞欣的妈妈因为伤心过度,再加上老虎咬伤左手,一直在医院打吊针。小瑞欣的爸爸告诉记者,现在,他已和昆明动物园商量决定,下周一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本案属于动物伤人的案件,所以比较特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物伤人是可由法律调整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至少讲明了动物伤人时的三种责任形式,或者说所产生的三种法律后果:第一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对自己的动物管理不善时伤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是由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故意挑逗动物或者想追捕动物时被动物咬伤的情况,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受害人被动物伤害的原因不是自己过错,也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而是他人、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张三路过王四的狗棚时,丁五故意开玩笑让王四的狗追咬张三,那么,张三被咬伤后,丁五作为第三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被害人小瑞欣被老虎咬伤致死,应该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况,即动物园的老虎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因为,正是他们对自己饲养的老虎管理不善,过高地估计了他们的老虎温顺程度,才在预防不力的情况下使老虎伤人的,所以应承担绝大部分的法律责任。当然,小瑞欣的家长作为她的监护人,而没有考虑到生人与凶猛的老虎照相会有危险的的情况,所以,也有一定的不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既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怎样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它的构成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