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该乡的养兔专业户,他饲养的“长毛兔”、“比利时兔”种兔品纯种优,兔子成了他的“钱袋子”。去年10月10日清晨,胡某起了个大早来到兔场,不曾想到两只黄狗和两只黑狗在兔场咬兔。惨状不忍入眼:7名“长毛兔”和14只“比利时兔”鲜血淋淋死于犬牙利爪之下。这些突遭灾难的兔子,肚子里还蠕动着幼小的生命。胡某一边向乡联防队报案,一边托人守住桥口,几条狗一一被擒。经辨认,两条黄狗分别是村民沈某和吕某家的,另一条秃尾大黑狗是另一村民家的,还有一条小黑狗不知户主是谁。
四条狗被人们“押回”兔场,不停地摇头摆尾。它们不晓得兔场主人蒙受了1.45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三条狗的主人成了被告。他们辩称:狗到兔场不一定就咬死兔子,再说,兔场内有5条狗,谁家狗咬死几只兔,谁也说不清。
这是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原告胡某除了自己陈述外,提供了证人证言、兔子死亡的现场照片和乡畜牧站鉴定兔子死因的证明及价格部门的估价证明等间接证据。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原告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的狗咬死21只兔子这一基本事实。法官提醒狗的饲养人、管理人也负有举证责任。但三被告未能举出证明他们的狗没有咬死原告兔子的证据。
案件中,原告也养了一条狗。到底几条狗咬死了兔子,成了双方争执的重点。原告称是拴养,被告说是放养,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们深入实地,调查后认为,狗会咬兔子是一般人都晓得的常识,原告作为养兔专业户自然更清楚,倘若不拴养,必定会伤害自家的种兔。这个认定符合常理,也符合事实。因而,可以认定,原告的狗不负责任。由此,原告兔子死亡为被告三条狗及一条无主狗共同侵害的结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载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名被告作为侵害狗的饲养人,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兴化法院判决三名被告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胡某3644.7元。
案件结束了,三被告说,我们虽然都有狗的饲养证,但从来没有按规定拴养,这是拿钱买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