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老师的女儿在语文考试不及格后,自杀身亡。张老师通过查卷,发现因为错改和统错成绩,女儿的分数少加了15分,并认为正是改卷老师的不负责任导致其女儿的死亡,故将学校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因张老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女儿的死亡与考试成绩有关,而驳回了原告张老师的诉讼诉讼请求。
多年来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的张老师,对子女的期望值较高,为了让女儿张某能考上县重点中学,他给女儿办理了留级。女儿张某也不负期望,刻苦学习,是年级的学习尖子,还是班上的三好学生,只是性格比较内向,不善言语。
2004年期中考试后,张某其他各科成绩都考得了高分,只是语文感觉考的不理想,几天来闷闷不乐,当她打听到语文成绩仅考了40几分时,流着眼泪跑回了家,独自躲在屋内。晚上,张某告诉弟弟要好好学习,孝敬父母,并将身上的五元钱给了弟弟。次日早晨,弟弟嗅到了一股农药味,发现姐姐张某喝下农药自杀身亡。
办完女儿的后事,张老师感到女儿死的不明不白,决定查找女儿自杀的原因。当他了解到女儿自杀前的反常举动后,认为女儿的自杀一定与考试成绩有关。张老师调阅了女儿的全部试卷,发现语文考卷中有一题因错改少给了几分,考卷统分时又错误的少加了几分,导致语文成绩共少记十五分。张老师认为,学校教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错改考卷又错统成绩,使女儿张某本应及格的考试成绩成为不及格,以致造成女儿的自杀身亡,学校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张老师为此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死亡赔偿金及抢救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师的女儿自杀原因不明,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女儿的死亡与考试成绩有关,因此,驳回了原告张老师的诉讼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