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与胡某均是巫山县铜鼓小学竹园村校5年级同班同学。2004年12月24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洪江、胡某等十几名学生在学校操场上自行组织进行“跳木马”活动。
意外发生在上课铃声响起时。此时洪江与胡某及另一名同学正在游戏,胡某弯腰充当“木马”,助跑后的洪江欲从他背上跳过。就在洪江快速跑近胡某,双手摁在胡的背上,用力从其背上跃过时,胡某突然立起身体,洪江双手的着力点瞬间消失,因身体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三人随即结束游戏,进入教室。强忍疼痛坐在教室的洪江痛苦不已,一同学发现情况不妙后,马上跑到教师办公室将情况告诉班主任。随即,班主任田某安排胡某将洪江送回家。后洪江到奉节县人民医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洪江家人为此花费医疗费4524.4元。
被告胡某的代理人辩称,因为上课铃声响起,胡某应当立即起身回教室,原告在上课铃声响起后仍继续“跳木马”,违反学校纪律,其所受伤害应该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铜鼓小学辩称,胡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学校无法预知,且学校多次强调学生不得自行进行此类危险活动,因此学校没有过错。
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学生在课间自愿参加该项活动,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行为,洪江已具备一定认识和判断能力,仍主动参与其中,因此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其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胡某在运动中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条件下,直起身体,致使原告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洪江与胡某在课间自由活动仍属学校管理和控制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校学生在进行危险活动的过程中,学校没有阻止,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同时在学生受伤后,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送往医院救治,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铜鼓小学应承担民事次要责任。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721.76元;铜鼓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041.32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