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和壮壮是两个可爱的小男孩,两人都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幼儿园读大班。2005年3月2日的一堂教学课上,壮壮不慎用铅笔将明明的右眼扎伤。幼儿园马上将明明送到保健医生处检查,因情况严重又将其送至深圳市眼科医院进行医治。
经深圳市眼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明明系右角膜穿透伤,加外伤后白内障,右眼后囊切除,植入人工晶体,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明明受伤后,幼儿园支付医疗费8000多元,并借款2000元给家长作为治疗费用。
明明的父母认为,自己向幼儿园支付了高额保教费,其中包含了保护幼儿安全的费用。但是,由于幼儿园老师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强,最终发生了明明不慎被扎伤眼睛的事故。遂一纸诉状向幼儿园和壮壮的法定监护人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损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壮壮的代理人认为,壮壮并没有过错,是明明与其他小朋友嬉戏躲闪时不慎撞到铅笔上的。况且事发时壮壮只有6岁,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没有尽到专业勤勉完全监护的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幼儿园则表示,事发时有老师和保育员两人在场,已尽到相应义务,明明的受伤是意外伤害,幼儿园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明明受伤时,幼儿园的老师罗某、保育员杨某在场。但二人正在对其他幼儿进行单独辅导,没有注意到明明与壮壮,亦未看到受伤经过。
法院认为,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幼儿园应对其尽到最大可能的注意义务,带班老师应随时关注课堂上发生的任何可能伤害幼儿的事件。两名老师的行为如发生在中学、大学课堂并无不妥,但面对毫无辨别、控制能力的幼儿,应当认定二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明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教育部门规定“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和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其中,5~7周岁的幼儿被编入大班,不按年龄的混编班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不满5周岁的明明却被编入35人的大班。
法院认为,幼儿园的班级规模设置,造成教室中幼儿偏多,管理难度增大,幼儿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增强。幼儿园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与明明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明明伤残程度较轻,但考虑其尚为幼儿,伤害直接影响其视力,故法院支持高于一般10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法院认定幼儿园应承担80% 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41382.4元,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8488.2元。壮壮的监护人承担20%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 10345.6元,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62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