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拆迁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拆迁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大法制委立法一处处长姚明伟介绍,这一规定肯定了被拆迁人要求对被拆迁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结算和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的形式。
姚明伟解释,目前全省各市都对拆迁房屋按照旧房进行补偿。由于被拆迁房屋年代久、条件差,造成补偿标准过低。“《条例(草案)》中提出的这个补偿标准肯定比拆迁区域当地的旧房价格高,但又达不到新建高档商品房楼盘的价格。新建普通商品房标准需要由省建设厅制定。”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在拆迁区域内安置被拆迁人;无法在拆迁区域内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区内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不足45平方米,并且是唯一住房的被拆迁人,原面积的补偿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差额面积的补偿,可以按照《条例(草案)》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计算,也可以按照其一定的比例计算,但计算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草案)》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年(含1年)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没有包括公用分摊面积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手续。被拆迁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拆迁人以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取殴打、恐吓、胁迫以及采取停水、停电、停热、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
《条例(草案)》规定,被拆迁人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回迁安置时应当给予照顾,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拆迁后异地安置房屋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