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判决:
一、被告某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2005年12月2日相关照片及文章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一事向原告小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其他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小莉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上诉与否,小莉的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将听取当事人小莉本人的意见并作出回应。此外,对于目前仍在出售小莉及其他艾滋孤儿照片的XX图片社,以及转载原文及照片的五十余家网站,小莉的诉讼代理人也正在考虑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小莉的诉讼代理人杨绍刚、靳薇在判决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起诉与判决,有助于扭转社会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以及家属的偏见,从而遏制艾滋病在中国蔓延。此前艾滋病患者和家属一般都为生命权、健康权起诉,本案却是这个特殊人群第一次为自己的人格权、尊严权而起诉。目前,在中国,由于普通大众对艾滋病的极端恐惧导致社会的极端歧视,感染者、患者一旦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本人和家属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很快崩溃。鉴于此,他们即使被媒体或其他人侵权,为了避免更多的歧视和更大的伤害,一般都忍气吞声不敢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人格的尊严。因为害怕,他们藏得更深,造成中国感染者、患者65万人中只有14万被检测确认。这种状况对遏制艾滋病在中国的蔓延极为不利。如果中国社会不加深对艾滋病的认识,改变目前神秘化、妖魔化、污名化的歧视态度,这种疾病将影响到更多无辜的人。
同时本案告诉受艾滋病影响的群体:虽然不幸,但艾滋病人、感染者,同样是有人格有尊严的人,有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别人是平等的,不要害怕不要躲藏。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虽然无力改变被侵害的事实,但可以用法律武器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无须忍气吞声,更不要以暴易暴,以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
作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维权案,本案对推进法律的贯彻和实施也有重要意义。我国以前主要强调对艾滋病病人的控制,对他们的权利重视不够,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也不利于防治艾滋病。《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权利,但要让社会大众了解这部法律、尊重他们的权利,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有人不断使用这部法律,实践这部法律。小莉诉某报社侵权案即是第一个实践这部法律的个案,小莉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8月上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