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靖边芦河猪头山水库管理处证明原告刘某、王某于1993年10月承包了猪头山水库的1500亩水面进行养鱼。并证明承包前,水库已两次投放鱼苗6800斤。还证明水库承包后直至案发前,原告从未出售过成品鱼。
2.陕西省横山县鱼种场、榆林地区水产开发办的售鱼苗发票证明原告承包水库后,曾三次购买鱼苗120.5万尾。
3.被告北靖石油开发公司在开庭审理时陈述,该公司钻打的两口油井在猪头山水库上游约30公里的新城乡团谷梁村,并承认其油井于1994年7月后开始投产,所排废水流人后渠,且曾发生过原油溢罐事故。
4.照片及录像均证明,被告油井排出的废水和原油溢罐后排入沟底自筑拦坝的事实。5.照片及录像证明,1995年7月31日洪水冲垮拦坝的现场情形,以及冲走废水、原油流经路线和流入水库的事实。
6.团谷梁村主任、村民刘生金、张廷祥等人证明被告油井的地理位置确在猪头山水库上游,而且证明被告原油、废水被洪水冲走的情形。以及下游几个村子发生牲畜饮水中毒死亡现象,群众与被告交涉后,被告曾给予赔偿,并支付了清理污染的费用1.7万余元。
7.照片及录像证明洪水过后,下游河岸到处可见原油痕迹,水库水面也有明显浮油、死鱼及群众打捞死鱼的情景。还证明可排除其他污染源。
8.杜长胜、武智礼、武智彪、李树伟等人证明,水库死鱼持续一月之久,以及四五百名村民打捞死鱼的事实。而且杜长胜还证明村里的两只羊饮了水库的_水也已死亡的事实。
9.靖边县水产站站长任峙民等人证明,经测估库内鱼类绝大部分死亡。
10.现场勘验记录证明:(1)被告的废水、原油确系冲入猪头山水库;(2)库内浮油、死鱼及群众捞鱼的情况;(3)原油、废水被冲时沿途遗留的痕迹;(4)排除了其他污染源。
11.榆林市水产工作站关于靖边县猪头山水库鱼种鱼苗死亡损失鉴定意见书证明,水库死鱼损失653850.58元。
12.靖边县环保局副局长白生元、干部贾福以及靖边县水产站工程师任峙民从理论到实践证明石油污染与鱼类死亡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3.被告提供的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中关于水库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与死鱼无关的结论,因其是死鱼后一月时才监测的,且经过泄洪和新水交替(靖边县芦河流域管理处证明),无证明效力,不予采纳。
14.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不能举出充分证据排除自己的责任。
1.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已构成污染水库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