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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思维导图

定格苍凉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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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案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例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01月02日[裁判字号]:(1999)行终字第10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元伟,该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山西省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例正文]: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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