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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平要求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思维导图

我没你想的那样坚强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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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建平要求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案例

[受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02月19日[裁判字号]:(2000)景法委赔字第02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孙建平,男,39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系景德镇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景德镇市新村西路八面山医药公司宿舍305室。赔偿义务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叶山华,[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孙建平,男,39岁,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系景德镇市医药公司职工,住景德镇市新村西路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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