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王安文,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
[案例正文]:
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
原告孔令怀诉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令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文,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全权委托代理人梁明学,委托代理人李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令怀诉称:“我申请成立迅达小汽车出租公司并购买了小汽车,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尊重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办,出租小汽车是被告县人民政府帮忙向省里申请,经营权是县政府转让,但过后县政府反悔,收回车子,收回经营权,卡过户手续,迫使我不能营业,车子现已锈坏过期报废,被告不履行职责不作为造成我巨大损失,被告有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购车及银行利息计115646元以及保险费30000元合计145646元之损失。”
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将车拉到县政府是个人行为,政府未指使也无移交手续,车辆落户,给手续,挂牌上证不属被告办理,县建设局无权办理,仅有管理经营权。原告成立小汽车出租公司,购车及其经营出租小汽车营运被告是积极协助支持和作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被告之县建设局及扶贫办向被告报告争取贵阳市下线的扶贫出租“的士”支持原告筹建小汽车出租公司,同年11月,被告以 (1997)33号文件向省建设厅请示上报省人民政府资助该县60辆扶贫出租“的士”车,建设厅于同年12月2日以黔建城复发(1997)038号文批复同意将贵阳市部分提前更新下线尚完好的出租车整修后支援该县,并要求被告“立即与承办单位省公交协会联系,抓紧接车工作,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同年11月16日,原告经被告的县建设局批准成立“迅达城市客运扶贫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为此,被告安排二名副县长到省建设厅申请资助公交出租扶贫“的士”项目,被告为此出示了相关文件。1997年12月4日,原告执被告申请报告及建设厅批复文件自行到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购买了10辆扶贫奥拓“的士”小汽车,支付购车款98519.83元,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吸收其为该会会员,并收取原告5000元赞助费,原告当日将车开到了紫云县城,但省公交协会未将车辆有关档案、牌证手续交与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到省建设厅、省公交协会索取有关档案等手续,建设厅、省公交协会以黔府办函 (1997)117号文件规定,认为原告不享有该车经营权为由,拒绝给原告车辆档案、牌证等。1998年6月,被告又二次派员到省公交协会要回原告10部车辆随车转籍档案,临时行驶号牌带回县建设局,但因省公交协会未给办理上牌,证照应由省交警总队,省建设厅省公交协会等部门及组织共同会鉴的文件而造成不能办理转籍、人户等手续,导致原告的车辆不能投入营运。同年12月,原告自行将其8辆“的士”车开到被告大院(另二辆在修理场修理)停放至今,现已报废。同时查明:1999年6月,原告曾向原安顺地区交警支队,地区征费稽查处申请过户落户,县建设局均在其申请书鉴注意见支持,尔后,原安顺地区交警支队及地区征费稽查处仍未给原告办理车辆过户、落户登记。原告车辆闲置至报废。2001年6月,原告孔令怀以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购车等费用及银行利息115646元以及保险费30000元合计赔偿145640元” 的损失。本院在审理中,当事人双方提供了省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原告提供的购车等费用收据,本院补充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