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后在学校打排球,跟人相撞致锁骨骨折,十级伤残,医药费该谁来出?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小鹏状告与他相撞的同学索赔。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同学小军需赔偿他各类费用4.8万元。
小鹏和小军都是长沙市实验中学学生。2014年12月29日下午6点多,他们两人和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排球场分成两队打排球。在争球过程中,小鹏见其同队队友已捡到球,就停止追球,想转身去拦阻紧随在他身后奔跑的小军,小军来不及减速撞到小鹏的左肩。小鹏觉得肩部剧痛,马上被送往湖南省马王堆医院。
事发后,学校教育处的老师马上赶到现场,向事发当时在打球的学生了解情况,并由学生各自叙写了事发经过,证实小军在抢球过程中撞到小鹏。
因为赔偿问题达不到一致,小鹏在父母的帮助下,状告同学小军及其父亲索赔。小鹏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法院认为,本案两当事人具有相当的安全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其安全注意义务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小军应对其不慎撞伤他人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小鹏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军承担七成责任,需赔偿4.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小鹏一方认为,小军应承担全部责任。小军一方认为,小鹏受伤与他转身有关,自己不该担责,并且学校也应该作为被告,承担部分责任。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两个焦点,一是小鹏受伤双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划分是否恰当。焦点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两人都是年近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对排球运动可能导致损害都应有一定预见能力,对于运动的撞击和避让均应持谨慎注意态度,并采用合理动作。本案的损害属于运动中的过失冲撞,双方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审法院认定撞击方小军承担主要责任,小鹏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合理。此外,本次排球运动非由学校组织进行,运动安全注意义务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且事发后,学校予以积极处理,学校对小鹏的受伤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参与打球的其他学生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