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规制“第三者现象”的法律法规。如《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明确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同时,一些行政法规也对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堕落的行为做了予以行政处分的规定。
可见,我国在宪法、刑法、民法等领域都有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但仍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第一,目前我国宪法还未司法化,公民不能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直接运用宪法条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宪法上的原则性规范无法直接为无过错方提供司法实务上的救济。
第二,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必须以当事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为构成要件。事实婚姻必须要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除属现役军人配偶的特殊情况外,大部分案件受害方也无法得到刑法上的救济。
第三,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也很不全面。其中第五章关于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关于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与“第三方插足”有关的只有重婚和同居两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如仅仅以发现另一方有不忠实的行为将其诉讼当法院,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夫妻无过错方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寻求法律救济作了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必须是在离婚的前提下才可提起损害赔偿,这样一来便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期间的权利救济排除在该条款的效力涉及范围之外;第二对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排除了受害方将插足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情况,这使得《婚姻法》几乎不存在对“第三者”的惩戒。由此看来,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与完善,不足以调整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第三者现象。
第四,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在无法使用《刑法》和《婚姻法》的情况下,若仅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作一般侵权之诉,虽然可以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济,但在力度上无疑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诉,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插足现象尽管有一定的规制,能为夫妻中无过错方所能提供一定的救济,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