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权利人范围。权利人就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1981年美国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通过WilsonV.ComtechTclccommunicationsInc一案发展了一个理论,对认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权利人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大意是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应当具备“同时从事相反交易”和“善意”两个条件。在加害人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买卖的这一天与之为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应当是内幕交易受害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做出相反交易的投资者善意对内幕交易不知情,善意准据时点限定于内幕交易发生时间,这样能够准确的确定内幕交易受害人,排除仅仅因为市场风险而受损的投资。
2.确定内幕交易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了解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并因此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赔偿义务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公司内幕人员,基于其在证券发行公司的身份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二是市场内幕人员。因为职业或者职责与证券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而接触内幕信息的人。第三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前两类内幕人员手中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应当建议除了证券法第75条规定外,还应当对第三那种内幕人员做一个详细的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对内幕人员的规定不出现大的漏洞。
3.认定因果关系与归责原则。证券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利用计算机系统撮合完成,因而不易判定投资者是否是内幕交易相对方,更谈不上证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存在。依据美国证券法理论中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向证券交易市场中披露不真实信息或者在交易时披露内幕信息影响了市场价格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欺诈了当时所有在市场中从事交易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只要相信信息真实、不存在内幕信息而进行交易。如果因为内幕交易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则受害者无需证明内幕信息与损失之fHJ的凶果联系。对认定因果关系,我国法律该如何规定,笔者认为,吸收荚讧券法理沦t{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推定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但被告可以提出反证。若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则内幕交易者不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被告责任是,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知晓内幕信息,并且完成了涉及该内幕信息的交易。但是被告可以以其并非利用内幕消息而完成交易、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为理由提出抗辩。但是应当不同类型被告区别对待,对于公司内幕人员和市场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内幕人员对公司负有信托责任,其获悉信息是基于本身职务或公司的信赖,应当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而对于第三类内幕人员一般大多是非法获取信息的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以证听自己不存在过错。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各国一般都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根据证券市场股东本位论的思想,政府对内幕交易人的处罚其最终目的是保护每一个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在对内幕交易人进行财产处罚和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民事救济,财产处罚硬顶缓行。
受害者获得损害赔偿是民事救济的中心内容,原告提起诉讼须以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并且对其损失获得完全补偿。内幕交易受害者获得损害赔偿也需要准许这个原则,在计算内幕交易民事案件损害赔偿时,需要计算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原告受到的损失数额。计算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数额有三种方式:计算实际价值、实际诱因或者计算差价。前两种方法由于不易操作,并且不利于充分保护善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计算差价方法比较合适。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本质上属于不当的利益,由于内幕人员违法禁止性义务而获利并且造成投资损失,除了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害者外,还应当填补未获补偿的损失,需要从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额外收益、规避的损失来加以计算。其中,额外收益为卖出证券收入与持有证券价值(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时的证券价值)之和减去买入证券的成本,扣除交易费用(主要是佣金和印花税)后加以计算。在用成本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可以选用先进先出法将规避损失定为卖出该证券的收入与信息公开后某一时期(证券市场将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影响完全消化)平均收盘价相应证券价值之差。时间上有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规定是十个交易日,也有有的规定十五个交易日。并且各国(地区)证券立法多为赔偿额设定了一个上限,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将赔偿额的上限设定为非法所得的三倍,然后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其责任限额最高提高至差额的三倍。当然这种计算仅仅是一份股票的差额,在计算全部损失时应当再乘以买入或者卖出股票的总量。笔者建议,我国立法也可以以被告获取非法所得的三倍为限度对原告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