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δ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Υ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Υ约的抗辩。先期Υ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Υ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Υ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Υ约的抗辩。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Υ约和一方Υ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Υ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Υ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Υ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Υ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Υ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Υ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Υ约责任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