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俗称搭顺风车,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我国却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一种出行方式。“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嫌贵,养车很费,只有拼车最实惠。”这一在城市拼车一族中流行的顺口溜,既反映了拼车是一种社会需求,也体现了拼车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不过,随着拼车现象在全国不断升温,拼车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至于搭有车族的顺风车,车主收取搭乘人费用是否合法,目前尚无定论。正是由于缺乏对有偿拼车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拼车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均会因此遭遇法律尴尬。
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根据规定,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车主处以暂扣车辆、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运管部门认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他们认为,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
广州对私家车拼车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引起不少市民的反对。实际上,郑州早在2005年9月就出台了同样的规定。据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信访办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司机直接收取乘客车费;顺路送人并收取油费或过桥过路费;以其他方式(如计入货物、服务价格的)间接结算车费都视为营运行为。以此参照,私家车既没有向国家交纳相关税费,也没有办理任何营运手续,拼车造成了事实上的无证营运行为。这样,扰乱了客运市场,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许多市民在认同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同时,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车主拼车加以区别对待。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乘客、车主、社会三方共赢的选择,应当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
有法律人士认为,客运部门认定收费拼车为非法营运显属牵强,从本质上说,拼车行为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其搭乘对象相对固定,多具有一次性、临时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长期以此为业,因此,只要收取的数额不是过分高于车辆运营成本,就不能认定为是“用作营运用途”,这是必须与长期以盈利为目的搭载不固定乘客的“黑车”区别开来的。
一般而言,拼车行为多发生在邻居、同事和朋友等熟人范围内,车主基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搭乘人也并非因为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而理所当然地要求车主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限时间地点)提供运送服务。这种拼车行为显然不应界定为非法营运,而对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管理部门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处罚。但有的地方为避免有偿顺风车给黑出租车形成保护和冲击出租车市场,对拼车一律持否定态度。
在目前油价很高的情况下,一人开一辆车,座位的空置率很高,许多人认为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不以营利为目的拼车行为最大限度地节省了资源,又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有关管理部门不应以违法为由禁止,而是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并合理地引导和规范,达到既节省能源,又避免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
对渐成气候的拼车现象,显然宜疏不宜堵,应该在规范的前提下予以鼓励和提倡。如何管理拼车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听取民意,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动拼车合法化。
在美国,多人乘坐同一辆出租车是被鼓励和支持的。美国许多城市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修建了拼车车道,也被称为大容量车道。按规定,在这种车道上,只能行驶公共汽车或搭乘两人以上的车辆。这种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车车辆,还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因拼车既有利于环保,有利于缓解拥挤的城市交通,又有利于乘客,世界上许多国家鼓励拼车行为。英国的一些地方鼓励拼车的方式也是设置“高乘载车辆”专用车道,即在道路上划定一些车道,在指定的时间段(通常是高峰期)专供搭载了多名乘客的车辆行驶,其他搭载人数不够的车辆和货运车辆不能在这样的车道上行驶。
另外一些国家则用处罚的方式鼓励人们拼车。比如德国、新加坡,在交通高峰期间,即使是私家车,空车上路也要被罚款。新加坡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的话,就需要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这实际上是变相鼓励民众拼车。在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在德国,私车拼车都有相关的保险法和税法等民法法律支持,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是谁的责任由谁赔偿,无法弥补的,由乘客自身的社会保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