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00年9月,杭州市某房地产企业与该市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价值3500万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先由房地产企业支付25% 的工程款,总计875万元。合同签定后,房地产企业发现该建筑公司存在严重的债务问题,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25%的工程款,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该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并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上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法院调查审理,认定该建筑企业因在以往多处建筑项目中违规带资施工,导致公司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存在严重的财务风险,丧失了商业信誉,判决房地产企业的不安抗辩权成立,该建筑公司败诉。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免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负有特定保密义务的员工,他们在离职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同类的经营项目。这是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履行职责……【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