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7060元及从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的0.3%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yy公司消防分公司先后签订二份消防阀门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因供货的数量及型号的变化而重新签订的,故应确定2004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就严格履行。原告已经按约定先后三次向被告供货闸阀97台,总货款37054元,已付定金1万元折抵货款后尚欠货款为27054元,但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yy消防分公司是被告蠢消防公司开办设立,领有营业执照而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的债务依法应由其承担,被告yy消防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造成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受理费、反诉费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清偿货款27054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4年4月19日至2006年4月11日止,每日以货款的0.3%标准计付,违约金不得超过货款总额27054元)给原告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二、 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三、 驳回被告广州市yy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3360.39元由被告径自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死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