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货物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均有明确约定,虽然原告交付的表的物品牌、型号、数量和单价与合同内容不符,但被告接受了货物,且在合理期限内未退回货物或者提出异议,故属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已经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的部分内容。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违约时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来看,原告的损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1%的基数偏高,故法院予以调整是合法。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