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裁判变更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最终是否变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决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裁判变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于此种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存在会使得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而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二是违约金的变更。如允许违约金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而无法调整,有可能使违约金被滥用而有违合同正义的理念。因此,《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此特定情况有两种:其一,承租人自行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可以请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合同法》第221条);其二,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8条)。以上减少租金、延长租期以及不支付租金都是法律规定的可请求变更合同的情形。
四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并非总能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此时合同无需解除,而是需要变更。另外,《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条中虽未提及可变更合同,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实际上具有合同变更的效果。
五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