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合同 间接损失应赔偿2004年8月1日,顾某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食堂承包协议,顾某承包经营某学校的教职工食堂,约定承包期限为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每月承包费5000元;顾某为该校教职工提供一日三餐,学校要保证每个月(假期除外)不少于9000人次就餐;该学校则按实际就餐人数及次数支付餐费,承包费和餐费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合同还约定,承包方无重大过失,发包方不得解除合同。2005年8月,某学校提出解除承包合同,理由是教职工反映在食堂就餐一点也不比在外面饭店就餐便宜。顾某开始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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