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强调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公正、关注弱势群体、强调有损害就应有救济,司法救济更趋于人性化。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的理性与人本主义内涵。本案中,如果否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假如受伤的学生有的提起侵权之诉,有的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必然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受到同样的损害却因诉的不同,致使裁判结果不同,这很难让当事人认同和接受,这是否属另一种意义上的"同命不同价",我们虽然做到了程序公正,却做不到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应是司法的终极目标。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从当今民法发展的趋势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突破传统的侵权责任范畴进而扩展到违约责任领域,但是在国内立法未作出明文规定前,在肯定学说不具有绝对说服力的情况下,最低标准应当考虑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赋予权利人同样的赔偿标准,即其选择侵权之诉应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时,其选择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得到支持。
在当前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不能迁就于某一法律而忽视民生,而应当让法律成为为民生服务的良法,生活并非为了理论,理论却是为了生活。法律的生命在于发展与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