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10月,某广告公司与某修理厂签订了一份《广告牌施工合同》,修理厂根据设计及造价要求,为广告公司承建一块室外立柱式广告牌,使用年限为10年。要求广告牌建成后,可抗10级大风。2004年11月13日,该处广告牌完工通过了验收并交付使用。2006年4月4日,长沙市遭遇五十年一遇的特大飓风袭击,该广告牌倒塌,广告公司遂作为原告向修理厂提起诉讼。
周明:该案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飓风的等级确定。据原告方提供的湖南省气象档案馆备案的实测数据,2006年4月4日下午16时34分—16时39分为当天风力最大时段,风向西北,极大风速达到28.6米/秒,为11级风力。而被告方提供的位于马坡岭测控站的数据,当天风力最大值为9级。
周明:在气象部门对两处测控站测控数据准确性均予认定,且无法对位于浏阳河东岸、远大路北侧东屯渡大桥桥东河堤的广告牌位置风力等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芙蓉区法院对该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艰辛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飓风自西北向东南逐渐减弱、逐渐消亡的自然常识,但在短距离内不能肯定风力呈均匀减弱甚至还有反而增强的可能性,也不能肯定广告牌是否位于飓风中心所经之处。鉴于广告牌位置居于两测控站之间,距马坡岭测控站略近的实际,认可该处风力应低于望城坡测控站实测数据,略高于马坡岭测控站实测数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于今年10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修理厂一次性支付广告公司广告牌修复款5万元,原告方广告公司撤回诉讼。
主持人:这里面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适用,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你能为我们诠释一下吗?
周明: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免责条款广泛应用,但很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注重对免责条款参照条件的明确,特别是不注重参照条件的唯一性,导致产生合同歧义无法履行。
合同免责条款的参照条件应当明确,具有唯一性。本案中,广告牌可抗风力的数据即为遭受风灾造成损失的免责条件,实际风力则为能否免责的凭据。因事发地的位置实际风力必然不同于两实测站的风力数据,而合同条件并未明确风力等级的参照标准,造成事发地的实际风力最终无法认定。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故法官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划分来最终确定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合同免责条款是特定情况下签约双方责任认定的依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引起签约双方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