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以有三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
在继续履行中,(1)标的物为特定物的,灭失后可免除继续履行责任;(2)金钱之债及种类物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但合同法11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除外,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性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将棉纱加工为成品布,这种标的在实务中并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在本案中不能以继续履行为诉讼请求。
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并非瑕疵给付,而是部分未履行。因此在诉讼请求中不能以采取补救措施为诉讼请求。
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理论上可作如下分类:1、约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同约定违约金相类似。2、法定损害赔偿金,依功能不同,又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