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二条 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款通知后30日内清偿债权人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也不因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 保证人机构若发生变更、注销,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履行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保证人同意,由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