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反映她与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约定的品牌,有以次充好之嫌,遂向公司交涉要求重新更换涂料后再开工,遭到了公司拒绝。赵女士在投诉过程中惊讶地发现装修合同上竟有这样一个条款,“若乙方(即公司)仓库中缺货,乙方有权更换同等品质的材料。”公司称他们可以提供这些涂料的品质证书,证明两者属于“同等品质的材料”。这样一来,赵女士没辙了。
案例1中的赵女士发现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质量低劣,甚至是使用了对人体有害的建材,如何证明这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成为了关键,最新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非一般消费者能够理解并运用。赵女士要解决问题的关键既然是在材料认定方面,应当立即找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有争议的材料进行检验,检测费用由赵女士先行垫付。如果出来的检验报告责任方指向装潢公司,那么装潢公司要承担包括检测费用在内的违约责任。
徐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约定:业主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装修款,每一项工程结束后应由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装修款。在隐蔽工程结束前,徐先生验收时认为管线走向会给以后维修造成麻烦,要求装修公司重新排线。然而装修公司认为他们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管线走向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双方产生纠纷,徐先生不愿付款而装修公司也不愿再进行施工,造成了停工,工期也被无限期地搁置了。
案例2中的徐先生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支付其中一期款项,装修公司即擅自停工,造成工程延期,这类情况往往各说各有理,很难分清责任。不过按照常理,管线的布置与走向应当以签字确认的设计图为标准。如果设计图有误或者不详细,建议徐先生可以走访上海装饰装修协会,咨询相关规定,以界定装潢公司是否有违规行为。也可以直接向协会投速或要求调解,事后过失方应当支付给对方合同约定的误工费用。
张先生装修新房时选择了一家装修公司,该公司估算装修费用在8万元左右,设计费2000元作为装修定金。此后双方签订《委托设计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将按甲方的装修意图及修改意见进行设计,直至甲方认可为止。甲方认可乙方设计方案后,在签订装修合同时,设计定金将抵入合同总额。如由于甲方原因,未与乙方签订装修合同,乙方不再退回设计定金。”1个月后张先生拿到了设计图纸,发现设计非常普通,且装修预算达到15万元,大大超过了先前的估算。张先生提出要中止合同,要回定金,但公司认为应当以协议中约定为准不予返还定金,且预算提高是由于张先生一再提高所用材料档次,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装修工程一再延期。
案例3中,张先生遇到的是一个很多装修者都遇到过的情况,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既然张先生和装修公司对2000元定金有了明确约定,装修公司无须返还定金。此外,装修公司签订协议后确为张先生的房子进行了设计,提供了预算方案,已付出了实际劳动,2000元的费用可以视为他们的劳动所得,至于先前8万元预算只是双方的口头约定,无证据证明,因此并无法律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