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的向对方提出违约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毁约方自愿、肯定、不附条件的表示,如附有条件,则应视为表示不肯定对方可以就所附条件作出新的承诺,故不属预期违约;
2.毁约方作出违约表示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否则则构成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3.毁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将要毁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等不确定的意思表示。
4.毁约方拒绝履行的合同义务,对相对方,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以致签约目的落空才构成预期违约,如毁约方拒绝履行的义务是合同部分义务或从给付义务,不妨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毁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包括债务人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的原因而享有的撤销权、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条件不成就、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本身无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