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多会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很少关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通常只有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后悔莫及。比照一下合同格式条款“六大陷阱”,你今后在银行签合同时,最好留一个心眼。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反公司法。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