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该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对提存制度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由的不予受领。构成拒绝受领的正当理由可以是:(1)债权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响。(2)债权人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意外情况,无法受领。比如得了传染病入院治疗,又无可代为受领人。(3)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4)债务人迟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0(5)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等等。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提出了正当理由,债务人不能将标的物提存。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债权人拒绝受领:(1)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没有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至,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