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02年8月起,原告陈某某聘请被告丁某某袁某某为其业务销售员,并委派被告丁某某袁某某夫妻俩在山东济宁市家具大世界设点销售原告的转椅产品。受聘期间,二被告的工资为固定基数加销售额的3%提成计发,销售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2004年4月起,二被告辞职,双方对销售款的交纳及费用报销发生争议。2006年1月,原告陈某某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销售款258768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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